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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交货和付款的一般条件
FIT INTERNATIONAL B.V.

第1条:定义
在此拟定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中,'FIT国际'是指:FIT International B.V., Ramspol 6, 2036 BA Haarlem, the Netherlands,通信地址为Ramspol 6, 2036 BA Haarlem;商会编号82722501(阿姆斯特丹商会),增值税编号NL862579880B01。
术语 "客户 "是指与之签订产品交付购买协议和/或以其名义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术语 "消费者 "是指非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自然人的客户。

第2条:适用性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a) FIT International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报价、要约、(购买)协议以及产品和服务的交付,适用于我们所有的交付。
b) 只有在书面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偏离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明确拒绝适用另一方的任何购买或其他条件,除非另有书面协议。
c) 如果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款被法院宣布全部或部分无效,或被废除,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其余条款应保持完全的效力和作用。
d) 当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提到 "交付(货物)"时,这也应包括任何形式的服务和工作的执行。

第三条:报价和价格
a) 我们所有的报价应被视为对潜在客户的报价邀请。因此,它们对FIT国际没有任何约束力,除非在要约中明确和毫不含糊地规定了相反的内容(以书面形式)。
b) 报价单、订单确认书、信件、价目表、通知或在任何地方公布或以任何方式作出的描述,总是没有义务的,FIT国际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在为此目的规定的期限过后。
c) 如果另一方可以合理地理解报价或要约或其任何部分含有明显的错误或笔误,则FIT国际不能对其报价或要约负责。
其他费用,如运输和/或管理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可能适用,也会被指定并包括在内。
e) FIT国际有权合理地调整尚未交付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反映价格决定因素的任何变化,如原材料、运输成本、工资和货币汇率。

第4条:交付和运输
a) 产品的交付是在客户向FIT国际付款后进行的。客户可以在通过网店的IDeal支付系统付款后,或在FIT国际以FIT国际和客户书面同意的方式提供给客户的全部发票金额付款后进行。对于欧盟范围内的国际运输,应支付订单和运输费用,这取决于报价单或报价中所述的协议。
b)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选择将由FIT国际决定。如果由于买方的愿望或要求而偏离规定,所有的额外费用将向买方收取。除非另有约定,运输费用将由FIT国际的买方承担。
c) 订单只有在总金额记入FIT国际的账号后才会交付给客户,除非FIT国际和客户之间就此达成不同的书面协议。
d) 所述交货时间始终是指示性的,不应视为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时间,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如果由于所购买的物品不存在,或无法提供服务,而无法在下单后30天内交付,FIT国际将尽快通知客户。然后,客户应有权免费获得购买价格的退款/交付同等质量和价格的产品,该退款应尽快但在30天内实施。
e) 如果延迟交货,在任何情况下,在30天内,FIT国际必须得到买方的书面违约通知。

第5条:付款
a) 除非另有约定,付款必须以欧元支付,不作任何扣减或抵消,在FIT国际的注册办事处所在地以现金支付,或通过转账到我们指定的银行账户,在这两种情况下,在有关货物交付后立即支付,或至少在发票日期的7天内支付,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在买方通过银行付款的情况下,我们的银行入账之日应算作付款之日。
b) 如果客户没有及时履行约定的付款条款,客户应依法违约。然后,客户应按法定利率支付利息。
c) 对发票金额的异议并不能中止付款义务。
d) FIT国际保留在怀疑客户的信用度或其他商业原因的情况下拒绝交货的权利。
(e) 在协议执行期间,FIT国际也有权暂停履行其义务,直到买方应FIT国际的要求为履行买方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

第6条:所有权的保留
a) 由FIT国际公司交付的货物在买方全额支付因我们交付的货物而欠我们的所有款项之前,仍然是FIT国际公司的财产。如果我们认为有必要,我们有权要求买方提供关于履行其义务的担保。
b) 客户有权为其正常商业运作的目的处置产品。买方无权抵押产品或在产品上建立任何其他权利。当第三方对仍属于FIT国际的货物主张权利时,他有义务立即通知FIT国际。

第7条:客户的投诉和解约
a) 如果客户所订购的货物不是定制的,或者如果所订购的货物的性质没有要求,客户应有权在以下范围内: 1. 7 天(14 消费者可在收到物品后几天内解除购买协议,无需说明理由。如果协议涉及提供服务,则不得在服务开始后解除协议。
b) 客户必须在交付和收到FIT International交付的产品时,检查交付是否与他的订单或交付订单相符。如果出现缺陷、不正确的交付或数量,他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FIT国际,说明原因和偏差。
c) 关于已交付产品的投诉,FIT国际仅在收到投诉后的一个月内处理。 8 天(14 在客户可以合理地发现缺陷后的几天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 FIT International 报告。有关发票的投诉必须在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 FIT International 报告。在此期限届满后,客户被视为发现交付的产品和/或开具的发票没有问题。
d) 买方必须在任何时候都给FIT国际公司机会修复任何缺陷。
e) 如果投诉经FIT国际检查后被认为是有根据的,FIT国际将更换已交付的货物,或对客户退回的产品开具不超过发票总价值的信用发票。
f) 除第 7 a) 条所述的收货后 7 天内的退货外,退货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附有合理投诉说明。
g) FIT国际只接受以原包装和交付给客户时的状态退回的货物,并提供退货原因的书面声明。撕裂或严重损坏和/或打开的包装以及不再适合销售的货物将不会被收回,除非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明确确认。
h) 退货运费,如运输费、可能的仓储费和处理费应由客户承担,除非涉及第 7a) 条所述的退货运费。
i) 投诉不会中止付款义务。

第 8 条:撤回权 消费者:
a.消费者可在至少以下反映期内签订与购买产品有关的协议 14 天而不说明理由。商户可以询问消费者退订的原因,但不得强迫消费者说明理由。
b.第 1 款所述的冷却期从消费者或消费者事先指定的非承运人的第三方收到产品的次日起算,或者:
i) 如果消费者在同一订单中订购了几件产品: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后一件产品的日期。如果商家在订购前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则可拒绝交货时间不同的多份产品订单。
(ii) 如果交付的产品由几批货物或几部分组成: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最后一批货物或最后一部分的日期;
(iii) 如果是在一定时期内定期交付产品的合同: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到第 一件产品之日。

第 7 条 - 消费者在冷却期内的义务
a.在试用期内,消费者应小心处理产品及其包装。他只能在确定产品的性质、特点和操作所需的范围内拆开或使用产品。这里的基本原则是,消费者只能像在商店里一样处理和检查产品。
b.消费者对超出第 1 款规定的处理方式造成的产品折旧负责。

第 8 条 - 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及其费用
a.如果消费者行使其撤回权,则应在撤回期限内通过撤回表格范本或其他明确方式通知 FIT International。
b.在收到第 1 款所述通知的次日起 14 天内,消费者尽快退还产品或将产品交给企业(授权代表)。如果 FIT International 主动提出自行取回产品,则无此必要。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在反映期结束前退回产品,则已遵守退货期限。
c.消费者应按照 FIT International 提供的合理、明确的说明,在合理的情况下将产品连同所有交付的附件以原始状态和包装退回。
d.消费者应承担正确及时行使撤回权的风险和举证责任。
e.消费者承担退货的直接费用。如果商家未通知消费者必须承担这些费用,或者 FIT International 表示将自行承担这些费用,则消费者无需承担退货费用。

第 9 条 - FIT International 在消费者撤诉情况下的义务
a.如果 FIT International 允许消费者通过电子方式通知退订,则将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发送确认函。
b.FIT International 将立即退还消费者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 FIT International 为退还产品收取的任何快递费用,但退还时间不得迟于消费者通知 FIT International 退货之日起 14 天内。除非 FIT International 主动提出自行取回产品,否则 FIT International 可等到收到产品或消费者证明已退回产品(以较早者为准)后再退款。
c.FIT International 将使用消费者使用的相同付款方式进行退款,除非消费者同意使用其他方式。退款对消费者免费。
d.如果消费者选择了比最便宜的标准送货方式更贵的送货方式,FIT International 无需退还更贵送货方式的额外费用。

第 10 条 - 撤回权的排除
商家可将以下产品和服务排除在撤回权之外,但前提是商家在发出要约时,或至少在签订合同前的适当时间内明确说明这一点:
a.因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货的产品和/或发货后封条已损坏的产品;
b.交货后因其性质不可改变地与其他产品混合在一起的产品;
c.经查看和/或检测后发现有使用痕迹(油污、残留物),无法出售的产品。
d.部分内容被拿走的产品(如使用或拿走的部分香膏或香油)。

第 11 条:责任与保证
a) FIT国际不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任何责任,无论如何产生,除非客户能够最终证明所遭受的损害是由FIT国际的意图、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或者这种损害是由法律引起的。
b) 如果买方场所的损害是由FIT国际的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的,FIT国际由此产生的赔偿将限于在买方场所造成这一损害的产品或产品的销售价值。
c) 产品的保证只有在FIT国际也事先以书面形式向买方作出货物制造商发出的保证时才有效。
d) 任何对贸易损失或其他任何性质的间接或后果性损失的索赔都被排除在外。买方应赔偿FIT国际就其遭受或将要遭受的损害提出的所有索赔,所有这些都应适当遵守本条的规定。

第 12 条:不可抗力
a) 不可抗力应理解为超出FIT国际控制的任何情况,其性质使我们不能合理地要求遵守协议(不可归责的不履行)。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暴乱和任何形式的敌对行动、封锁、抵制、自然灾害、流行病、火灾或其他对建筑物、工厂或仓库和/或库存的破坏和损害、公司被占领、罢工,无论是在FIT国际公司还是在其获得产品、原材料和/或辅助材料的公司,缺乏原材料、阻碍或中断运输可能性、我们公司的中断、进出口限制或禁令、由国际、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的措施、法律或决定造成的障碍。
b) 如果FIT国际无法履行其在协议下的义务,或无法及时履行这些义务,它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这些义务,或者--如果在合理期限内不可能履行--由我方决定全部或部分解除或暂停协议。
c)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客户不能向我们要求赔偿。

第 13 条:解散和中止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其义务,或被宣布破产或获准暂停付款,或如果客户因任何原因失去或威胁失去对其资产或部分资产的自由处置权,则FIT国际的所有索赔将立即到期并全额支付。在这种情况下,FIT国际有权立即解除或暂停协议,但不影响其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 14 条:品牌和商品名称
买方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品牌和包装,除非FIT国际已经书面同意并发布了有关使用的指导方针。客户必须严格遵守FIT国际关于使用FIT国际使用的商号、品牌和包装的指示。所有由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以及版权产生的权利都属于FIT国际。

第 15 条:适用法律
荷兰法律适用于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所适用的所有报价和交易,包括有关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法定条款。FIT International与买方之间可能出现的所有争议,如果不能通过双方协议达成解决方案,将完全提交给阿姆斯特丹的主管法院,或者由FIT International选择,提交给买方居住地的主管法院。

第 16 条:生效日期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第2条中提到的所有协议。

第 17 条:仓库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已经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商会备案。